《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及《為牽涉入合謀行為之個人而設的寬待政策》(《個人寬待政策》)分別旨在向從事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提供強烈誘因,使其向競委會作出舉報;以及希望停止牽涉入合謀行為,及向競委會舉報該行為的人士。另外,未能根據競委會《寬待政策》獲得寬待的業務實體,仍可選擇在《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的框架下配合競委會調查。

  相關條文規定競委會可與任何人訂立寬待協議,訂明競委會不會於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或繼續尋求向某人施加罰款的法律程序,以換取該人在《條例》下的調查或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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