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詞中指,黃之鋒作為公眾人物,應該知道自己備受關註及具影響力,但被告沒有三思,便將涉事執法人員的資料放上社交平臺,或會造成漣漪效應,鼓勵他人騷擾事主,法庭認為屬違禁起底令案中最嚴重之列。顧及本案發生已多年,加上黃之鋒認罪,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就訟費方面,律政司要求黃之鋒逾22萬港元訟費,法官考慮後,下令黃之鋒須付5萬港元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指,黃之鋒作為公眾人物,應該知道自己備受關註及具影響力,但被告沒有三思,便將涉事執法人員的資料放上社交平臺,或會造成漣漪效應,鼓勵他人騷擾事主,法庭認為屬違禁起底令案中最嚴重之列。顧及本案發生已多年,加上黃之鋒認罪,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就訟費方面,律政司要求黃之鋒逾22萬港元訟費,法官考慮後,下令黃之鋒須付5萬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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