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報道】據香港星島網25日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亂港分子黃之鋒因2020年8月在臉書發帖公開警員及其傢人個人資料及照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罪,今年4月17日被判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公佈書面判詞,其中提到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因此判刑3個月。

黃之鋒 資料圖

據報道,判詞稱,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也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給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鏈接,黃之鋒具有“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料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但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

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隻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

判詞還稱,起底活動通過網絡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幹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港元訴訟費。

據此前報道,自2014年非法“占中”後,黃之鋒反復挑戰法律底線,在7年時間內數次被捕,6次被判入獄,屢次犯下蔑視法庭、非法集會、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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