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或下述者受到損害:車輛,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指明動物;或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司機必須停車,並向警方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其姓名及地址、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任何人一旦沒有即時停車,即屬犯法,可被判處罰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果沒有報案,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指明動物,原先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政府於2021年修訂瞭條例,貓及狗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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