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印發《“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管理辦法(暫行)》(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瞭“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的使用要求,將於2023年10月30日正式實施。

據瞭解,《辦法》明確瞭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使用“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的資格要求,使用標志的主體資質要求。相關產品在澳門審批和註冊,在合作區完成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可申請使用相關標志。

《辦法》提出,使用“澳門監造”標志的,應當為在合作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使用“澳門監制”或“澳門設計”標志的,可為在合作區或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同時要求使用標志的合作區企業,其投資人中應當有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辦法》對產品質量安全須符合澳門及銷售目的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瞭明確,由澳門企業委托合作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內地銷售的,銷售主體應符合內地法律法規要求,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將對擬使用標志產品進行審核。

《辦法》立足粵澳資源稟賦和發展基礎,最大限度保留澳門地域品牌特色,助力澳門品牌產品推廣銷售至大灣區乃至全國各地,提升澳門中醫藥企業綜合競爭力、推動澳門大健康產業擴產擴能,為澳門制造業持續發展註入新動力、提供新空間、創造新機遇。同時,吸引國內外優秀先進的中醫藥大健康企業與澳門企業合作發展,為合作區實體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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