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曹媛 深圳報道

近日,金融支持前海30條中的“前海港企貸”相關措施正式落地。

2023年8月9日,根據國傢外匯管理局批復,國傢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正式印發《“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

這標志著“金融支持前海30條”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這項措施正式落地實施。

記者瞭解到,8月10日,已有3傢前海港資企業成功辦理港企貸業務,融資金額合計1200萬人民幣,成為政策正式實施後首批受益企業。

前海港資小微企業500萬額度內借用外債

根據《“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下簡稱《指引》),“前海港企貸”是專門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一定限額內獲得人民幣外債。即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港資小微企業,可在不超過500萬人民幣的額度內借用外債,外債債權人限定為境外銀行,提款幣種限定為人民幣。

而參與“前海港企貸”的企業也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註冊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內且成立時間為半年(含)以上的港資小微企業;不包括房地產企業、類金融企業,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值得註意的是,之前已借用500萬人民幣以內外債的港資小微企業、如不再符合“前海港企貸”的企業條件,企業仍持有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註銷該外債。

而《指引》也強調,企業通過“前海港企貸”借用的外債,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范圍內使用,需要遵循如下要求,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傢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不得轉借其他企業。

便利前海港資小微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記者瞭解到,目前,前海作為深港合作最緊密的地區之一,已吸引超過1.1萬傢外資企業落戶,其中港資企業占比達85%。

而前海也成為瞭港人港企北上創業、就業執業的首選之地。今年上半年,前海合作區實現地區生產總值983.1億元,同比增長15.8%。實際使用外資預計19.6億美元,其中實際使用港資預計17.4億美元。

而“前海港企貸”便是為幫助前海眾多港資小微企業開展跨境融資,幫助港企港人在前海創業創新,也為深港“融資通”開辟瞭一條新渠道。

前海港企貸業務的推出,能夠便利原來因凈資產不足,不滿足借用外債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順利“牽手”境外銀行資金。也有利於境外銀行,特別是港資銀行,基於原有的長期授信和合作,將貸款服務延伸至前海。

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即“金融支持前海30條”),強調開展民生服務領域金融創新,包括便利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賬戶、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資、便利香港企業跨境投融資等。

“金融支持前海30條”出臺後,相關政策紛紛落地生效。截至4月末,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賬戶達24.98萬戶;5月底,全國首創“前海港企貸”業務獲批,7月正式開展,前海港資小微企業可在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額度內借用外債,開辟瞭小微企業跨境融資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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