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瞭以金融犯罪為主題的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案例聚焦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犯罪,突出高質效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對此,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瞭記者提問。

  問:這批指導性案例以金融犯罪為主題,請先簡要介紹下近年來檢察機關打擊金融犯罪工作情況。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采取瞭一系列重大舉措,守住瞭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一是積極參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等專項工作,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案件18萬餘人。二是依法從嚴懲治網絡借貸、私募基金、養老、區塊鏈等領域新類型非法集資,會同有關部門掛牌督辦43件重大案件,2018年以來共起訴非法集資案件11萬餘人。三是針對個別金融機構在信貸活動中長期違法經營重大風險,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和化解風險。四是“一案雙查”持續加大反洗錢力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署推進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2020年以來共起訴洗錢案件3159人。五是針對非法集資、偽造貨幣、信用卡套現等傳統金融犯罪網絡化、產業化等趨勢特點,做好立案監督、引導取證等工作,加大全鏈條追訴力度。六是向中央有關部門制發並持續協同落實“三號檢察建議”,積極參與金融法治建設,促進完善金融監管。18個省級檢察院結合本地金融犯罪案件特點制發檢察建議21份。

  問:最高檢此次發佈金融犯罪指導性案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這批案例有哪些特點?

  答:新一屆最高檢黨組突出強調,要高質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實現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有機統一於公平正義。最高檢以金融犯罪為主題發佈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旨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針對性指導解決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新類型問題和疑難問題,突出高質效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一是聚焦新類型金融犯罪,既突出指導辦案,又註重警示教育。此次發佈的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就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案件。通過此案例,既為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借鑒參考,又發揮以案釋法作用,提高社會公眾的識別防范能力。二是針對金融犯罪黑灰產業亂象,培育全鏈條追訴的辦案意識和辦案能力。金融犯罪特別是網絡金融犯罪分工日益細化,催生出龐大的黑灰產業鏈,呈現“一對多”特征,社會危害性更大,但犯罪手段隱蔽、難以查處,是滋生助長金融犯罪的重大隱患,有必要加大懲治力度。此次發佈的郭四記、徐維倫等人偽造貨幣案和孫旭東非法經營案都有上述特點,突出依法從嚴立場。三是圍繞指控證明犯罪主導責任,提煉指控證明方法。金融犯罪專業性較為突出,引導取證、證據審查、指控證明等方面疑難問題較多。除瞭準確適用法律外,提出有價值的引導取證意見,科學合理的審查判斷證據方法,有效構建證明體系,既是辦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履行好主導責任的重要方面,也是確保檢察辦案質量的關鍵因素。此次發佈的三個案例,都註重通過指控證明過程的敘述和指導意義的歸納闡述指控證明方法。

  問: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犯罪時有哪些難點?社會公眾如何區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資?

  答: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資金的一種方式,與公募活動存在明顯區別。基於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和風險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私募的對象、方式、收益分配規則等方面都作瞭明確規定。發行銷售私募基金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線。

  辦理此類案件的難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如何準確認識私募基金備案的性質?有人認為隻要備案瞭就沒有違法性,這也是私募投資人容易受誤導的地方。在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中,以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為名,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集資犯罪。辦案中,往往需要穿透涉案私募基金的偽裝瞭解募集資金的實際過程,判斷私募基金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是否備案。第二,非法集資人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投資經營活動的,如何判斷其有無非法占有目的?很多人在此問題上容易出現分歧,有的直接以此為由否定非法集資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無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綜合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明確提出,非法集資人雖然將部分集資款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但投資隨意,明知經營活動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本息的現實可能性,仍然向社會公眾大規模吸收資金,還本付息主要通過募新還舊實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檢察官在引導取證、審查證據時需要全面查清資金實際去向、投資經營實際情況等相關證據。

  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關鍵要點是,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募集資金過程中同時有上述禁止性行為的,既違反瞭私募基金管理有關法律規定,又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關於禁止非法集資的規定,已經不是“私募”行為,而是非法集資,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投資私募基金要求投資人具有更高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從辦案情況看,有的投資人對私募基金的性質、風險及其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等還存在模糊認識。通過這個案例,希望廣大投資者對私募基金領域違法犯罪風險予以高度關註,提高識別防范能力。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更應當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發行銷售私募基金,共同維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問:郭四記、徐維倫偽造貨幣案是一起通過網絡共同偽造貨幣的案件。該案對辦理其他網絡金融犯罪案件有什麼指導意義?

  答:當前,網絡支付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現金使用量大幅減少。但是,假幣犯罪在農村等網絡支付尚未普及的地區、老年人等不習慣網絡支付的群體中仍然存在,反假幣工作形勢依然嚴峻,假幣犯罪活動分散化特征明顯,潛在的風險隱患仍不容忽視。編發郭四記、徐維倫等人偽造貨幣案,對於懲治和防范假幣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此案系一起通過網絡聯絡、分工負責、共同實施偽造貨幣的跨區域犯罪案件,具有當前網絡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司法實踐中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判斷上還存在一些難點。這個案例要求辦案人員對犯罪鏈條中關聯人員的事實證據加強審查,發現遺漏犯罪事實依法追訴,並基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則。一是關於共同故意的認定方面,明確向直接實施偽造貨幣人員提供專門用於偽造貨幣的技術或者設備、材料的,應當認定有共同犯罪故意。二是關於主從犯的判斷方面,在網絡偽造貨幣共同犯罪中,有的通過網絡積極宣傳、主動為直接實施偽造貨幣人員提供偽造貨幣的關鍵技術、物資,有的明知他人有偽造貨幣意圖,仍積極提供專門從事偽造貨幣相關技術、物資等,這些人員雖然未直接實施偽造貨幣行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認定為主犯,對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這對於依法從嚴懲治金融黑灰產相關犯罪也具有指導意義。

  問:自行偵查是孫旭東非法經營案辦理中的一個亮點,請介紹一下該案對於開展自行偵查工作的指導意義。

  答:信用卡、貸款領域的黑中介問題日益凸顯,危害很大。在孫旭東非法經營案中,檢察官從1張信用卡引發的信用卡詐騙案發現孫旭東犯罪線索,最終查清孫旭東為他人違規辦理46張大額度信用卡並使用POS機非法套現1324萬元的犯罪事實,展現瞭檢察官發現線索的敏銳性和依法追訴的行動力,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值得學習借鑒。

  本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偵查多個環節,最終通過檢察官的自行偵查突破瞭關鍵證據,案例重點對開展自行偵查工作的規則進行瞭闡釋。2020年,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補充偵查(包括自行偵查)工作應當遵循必要性原則、可行性原則。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案例對已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判斷自行偵查必要性、可行性的條件作瞭細化。必要性,應當根據已查清的事實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遺漏犯罪重大嫌疑進行判斷,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無法確定有重大嫌疑的,就沒有自行偵查的必要性。可行性,應當結合相關類型金融業務的特點、在案證據、需要補充的證據和可能偵查方向進行分析研判。

  從檢察辦案情況看,金融黑灰產中介的專業性、隱蔽性很強,往往利用金融業務中的隱蔽漏洞實施,檢察官在辦理這類案件時,首先要樹立全鏈條追訴的意識,善於發現“案中案”,同時還要註意通過案例、咨詢等途徑熟悉涉案金融業務流程、黑灰產運作特點等,為高質高效開展補充偵查、自行偵查工作夯實基礎。

  問:下一步,檢察機關在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方面,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黨和國傢機構改革方案》將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作為重要內容。面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新形勢新任務,檢察機關將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和黨中央大興調查研究的部署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積極適應金融監管機構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檢察工作機制,以高質效履職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一要突出重點,依法懲治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洗錢、證券期貨犯罪等,更加關註以金融“創新”為名以及金融黑灰產相關犯罪動向,加大刑事懲治和追贓挽損力度。二要完善金融檢察工作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的派駐檢察工作機制,著力解決引導取證、追贓挽損、行刑雙向銜接等難點問題,強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合力。三要加強金融犯罪檢察專業化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專業化辦案團隊,提升應對金融犯罪迭代升級的能力水平。四要結合辦案促進完善金融監管,圍繞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的要求,加強對新類型金融犯罪案件社會風險、防范治理等問題的研判,積極提出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