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官微消息,6月13日,鹽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拐賣人口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拐賣人口罪判處被告人賀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偉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李某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89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偉(時年五周歲)在傢玩耍時,被賀某奎、王某元二被告人誘騙至四川省筠連縣。後被賣至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案發後,李某偉親屬尋找未果。2022年1月,通過DNA比對後,李某偉與其生母相認團聚。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拐賣人口罪。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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