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6月9日消息,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瞭《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5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請發至:xsjsxgca@163.com;

  二、信件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郵編:100745;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郵編:100726。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或信封上標註“懲治網暴文件反饋意見”。

  以下為《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法、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

  1.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佈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瞭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

  2.依法懲治網絡誹謗行為。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佈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3.依法懲治網絡侮辱行為。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4.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5.依法懲治線下滋擾行為。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6.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行為。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8.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於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佈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9.依法做好民事維權工作。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被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佈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隻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三、暢通訴訟程序,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

  11.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12.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對於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

  (3)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多次散佈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佈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適用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程序。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被害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對於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14.加強立案監督工作。對於網絡侮辱、誹謗以及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處理的網絡暴力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網絡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內部監督。

  15.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四、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切實完善綜合治理措施

  17.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針對相關網暴信息傳播范圍廣、危害大、影響難消除的現實情況,要依法及時向社會發佈案件進展信息,澄清事實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響。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真誠悔罪,通過媒體公開道歉等方式,實現對被害人人格權的有效保護。

  18.強化銜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統一執法司法理念,統一對網絡暴力行為定性和案件處理程序的認識,有序銜接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對重大、敏感、復雜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確保案件依法穩妥處理。

  19.做好法治宣傳。要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充分發揮執法辦案的規則引領、價值導向和行為規范作用。適時發佈涉網絡暴力典型案例,向社會明確傳導“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導廣大網民自覺守法,引領社會文明風尚。

  20.促進網絡暴力綜合治理。立足執法司法職能,在依法辦理涉網絡暴力相關案件的基礎上,做實訴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網絡暴力發生的根源,主動向有關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促進網絡暴力治理長效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從根本上減少網絡暴力的發生,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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