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志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張志軍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張志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被害人的六名近親屬提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於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因女兒的婚姻傢庭糾紛,持尖刀捅刺女婿鄒某及鄒某父母鄒某海、楊某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張志軍在女兒的婚姻傢庭糾紛中,作為長輩本應冷靜對待,理性處理,但其卻失去理智,持刀行兇,在短短的數分鐘內連續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為胸腹要害,行為毫無節制,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雖然張志軍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核準死刑。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張志軍會見瞭其近親屬,充分保障瞭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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