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21年1月,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的支持者暴力沖擊國會山。美聯社

  美國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於1938年頒佈,要求特定從事政治活動的外國利益代理人需要定期公佈其與外國委托人的關系、活動,以及支持這些活動的資金信息,以協助“美國政府和人民根據這些外國代理人的職能,對其活動進行評估”。違反FARA將被處以5年以下監禁、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兩者併罰。

  英國

  《2023國傢安全法》

  英國去年7月正式通過新版《2023國傢安全法》,當中包括建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分兩層要求:一是要求對經外國勢力授意,在英國進行政治影響活動的個人或實體進行登記;二是賦予大臣級官員權力,能夠要求對特定國傢或部分地區,及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進行范圍更廣泛的活動登記,不僅限於政治影響活動。該登記計劃在今年實施。

  澳洲

  《間諜和外國幹涉法》

  2018年通過《間諜和外國幹涉法》引入瞭九項新的外國幹涉罪,將兩類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代表外國委托人的秘密、欺騙或威脅行為,旨在影響政治或政府程序或權利,支持外國情報機構,或損害澳洲國傢安全;損害澳洲國傢安全,以及向外國情報機構提供資源、物質支持或資金,或接受其資金等。澳洲的最高罰則為監禁20年。澳洲還實施“境外勢力幹預透明計劃”,代表外國委托人在澳洲進行活動的人,需要依法進行登記。違法者最高可判處5年的監禁。

  加拿大

  《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

  加拿大政府從去年開始,一直在推動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Registry)。該法針對代表外國委托人在加拿大從事影響活動的個人和實體,強制執行披露要求。違法者可能會面臨重大的行政或刑事處罰。

  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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