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做到瞭“三掛鉤”,基本上就不會有上市公司不重視現金分紅。

  10月20日,中國證監會表示,為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分紅水平、增加分紅頻次、規范分紅行為,擬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簡稱“《現金分紅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現金分紅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9日。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中證監對《現金分紅指引》的修改考慮得還是比較全面的,既考慮到瞭要重點關註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公司;也考慮到要對資產負債率較高但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公司的重點關註。同時還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下增加分紅頻次,並且為鼓勵上市公司分紅,還刪除瞭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相關要求。

  從上述修改來看,筆者個人以為,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下增加分紅頻次,對於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並不會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如,某上市公司一年一次的現金分紅是每股派現金1元,在增加分紅頻次的情況下,改為分紅兩次,每次分配0.5元,最終並沒有多分配給投資者1分錢。因此,在現金分紅問題上,增加分紅頻次的意義不大,沒有必要做特別的強調。畢竟就目前的上市公司來說,也有上市公司是一年分紅兩次的。

  實際上增加分紅頻次更多滿足的是大股東對資金的需要。現金分紅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東,增加分紅頻次,可以將上市公司的資金以紅利的方式提前流向大股東賬戶。而作為中小投資者其實並不能從分紅中得到多大的受益,因為經過除息處理之後,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分紅中已經是“無所得”瞭,而且還要繳納紅利稅,中小投資者還會因此而出現損失。所以,增加分紅頻次並不是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沒有必要強調要求上市公司要增加分紅頻次。

  而從刪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相關要求來看,這個大可不必,還是保留相關要求為宜。作為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都有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力,對於現金分紅事宜,同樣也是如此,獨立董事有發表意見的權力,所以這一條有必要予以保留。雖然政策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但在現金分紅事宜上,仍然要歡迎獨立董事發表不同意見。

  “三個掛鉤”為新規重點

  從中證監此次對現金分紅相關制度的修改完善來看,不難看出管理層對現金分紅事宜的重視。不過,以本人之見,真要重視現金分紅事宜,其著力點並不在現金分紅本身,而是要做好“三個掛鉤”。做到瞭“三掛鉤”,基本上就不會有上市公司不重視現金分紅瞭。

  首先是將現金分紅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掛鉤。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前次融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公眾投資者現金分紅金額的兩倍。而對於上市公司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的,也即定向增發方式再融資的,則對非公開發行股份延長鎖定期,即實施定向增發後,上市公司給予公眾投資者的現金分紅金額未達到定向增發募資金額50%額度的,則定向增發股份不得上市流通。

  其次是將現金分紅與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套現相掛鉤。在今年8月27日證監會發佈的《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以下簡稱“減持新規”)規定,“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但“減持新規”隻是將現金分紅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結合起來,還有必要將其他原始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也與現金分紅結合起來。而且掛鉤金額也不隻是現金分紅金額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的30%,而是上市公司給予公眾投資者的現金分紅金額不低於上市公司的融資金額。

  其三是將現金分紅與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掛鉤。規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現金分紅金額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的30%,避免上市公司重視董監高利益而輕視公眾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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