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21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為28%,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缺口仍然很大。

  全球氣候變化引發國際社會高度重視,這其中有復雜且矛盾的原因。復雜的一面是氣候變化的歷史預測結果正在得到驗證,2022年全球平均溫度比1850至1900年的平均值高出約1.15攝氏度。全球最大保險集團之一的Aon發佈報告顯示,2023年上半年自然災害對全球帶來的經濟損失初步估計達1940億美元,創2011年以來新高,可見氣候行動刻不容緩。

  矛盾的一面是,應對氣候變化頗具挑戰性,國際合作較以往更加重要,協調難度更大。從兩個層面看:一方面,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要大量且長期的資金投入,目前的資金缺口較大;另方面,發達國傢和發展中國傢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責任分配以及所承擔的資金是具有差異的,需明確責任劃分。因此,近年來興起的氣候金融(Climate Finance)既在於充分調動國際社會共同參與氣候變化行動,又在於通過發展氣候金融,增加多渠道資金來源,運用多樣化創新金融工具來解決氣候行動所需的大量資金。

  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傢而言,工業化仍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礎,要推動實現綠色低碳行動將付出更大的成本代價。統計顯示,1960至1990年的30年間,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國傢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幅分別達到128%、257%、363%;從2005年開始,中等收入國傢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開始超越高收入國傢。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主要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科學認知問題,即如何設定氣候上升極限的問題;二是利益分配問題,氣候談判曠日持久,主要源於成本分攤和利益分配的實際爭端,平衡過去、現在和未來溫室氣體排放國之間的成本,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挑戰。因此,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既需考慮客觀環境,也要考慮全球氣候變化的制度、政策、技術和資金等具體條件,發達國傢和發展中國傢所承擔的責任有本質區別。

  國際合作迫在眉睫

  人類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采取的策略具有正反效應,如沒有科學指導,即便有大量的氣候行動,也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應明確兩個問題:一是制度問題,減碳行動涉及到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轉變,既需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發揮激勵和懲罰機制的作用,在碳交易制度、碳減排制度設計上兼顧政策和市場,防止“運動式”減排;二是技術問題,由於工業化生產和現代生活方式嚴重依賴化石燃料,需要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

  至今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持續行動。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京都議定書》,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2015年,全世界178個締約方共同簽署《巴黎協定》,作為對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作出統一安排。截至2021年3月,已經有194個國傢和歐盟簽署瞭《巴黎協定》。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還涉及到公平性問題。工業革命300年以來,發達國傢大多數是工業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受益者,至少到20世紀中葉前,發達國傢是全球煤炭、原油等化石燃料的主要消費者。統計顯示,2014年高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傢化石燃料能耗占總能耗分別為81.11%、81.83%,至於低收入國傢的這一比值僅為23.02%。當前許多發達國傢已步入後工業化時代,將大量的制造產業鏈轉移到發展中國傢,導致發展中國傢承載化石燃料的危害。研究測算,發展中國傢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缺口顯著高於發達國傢,發展中國傢的減緩資金需增長至當前的4至8倍,發達國傢的資金則需增長至當前的2至5倍,否則很難實現氣候目標。

  氣候政策倡議組織(CPI)的報告指出,要2030年實現國際商定的氣候目標,實現向可持續、淨零排放和有韌性的世界過渡,每年的氣候融資需要增加至少590%。隨著全球極端天氣常態化,2023年9月的聯合國氣候雄心峰會和11月在迪拜舉行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8)將是國際社會加強氣候合作關鍵時機。全球已有130多個國傢和地區提出碳中和目標,大多數國傢預計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但需要面臨兩個問題:

  一是能源轉型問題。2021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已增至1985年的約4倍,占全球總發電量的28%,但煤炭和天然氣發電占比仍近60%,能源轉型並非易事。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評估指出,倘若要將全球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1.5度以內,到2035年,全球“加熱污染”水平必須比2019年下降60%。二是資金缺口問題。國際能源署指出,要實現《巴黎協定》提出的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1.5度目標,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年投資額應達到4萬億美元。

  資金缺口仍然龐大

  近年來,隨著氣候行動加快,氣候金融開始興起,但仍面臨不少困難。UNFCCC官網將其定義為來自公共、私人或其他渠道的,用於支持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行動的地方、國傢和跨國融資。CPI報告顯示,全球氣候投融資規模從2011年的3640億美元增長到2020年的6320億美元,預估2021年氣候融資額為8500億至9400億美元,達到歷史最高。倘若要實現氣候目標,全球需要在2030年前將氣候投資增加至少7倍,現有的投融資體系很難支撐。一方面,氣候金融與綠色金融的邊界、氣候金融的準確定義、分類標準以及風險評估方法尚未明確或達成國際共識;另方面,全球氣候金融投資規則、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等機制仍不健全,導致氣候投融資發展供需不平衡。同時應看到,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實質性行動仍面臨不少阻力。特別是發達國傢,應切實履行國際責任,提升氣候投融資規模,並為欠發達國傢和地區提供更多國際資助。

  中國引領加快發展

  有關統計顯示,過去10年全球氣候投融資實現兩位數的增長。中國、歐盟等在發展氣候金融方面走在前列,不但著手制定氣候金融目錄、信息披露等機制,而且加快氣候投融資試點以及國際合作。2020年歐盟委員會發佈7年預算計劃,同年7月通過“下一代歐盟”專項財政支出計劃,合計投入30%的資金用於應對氣候變化,其中包括減少化石燃料使用、提高能源效率、保護恢復自然資本等。

  近年來,中國廣泛開展氣候金融探索實踐,取得積極進展。2021年10月,中國技術經濟學會發佈《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指南》團體標準,意味著中國首次在國傢層面對氣候投融資項目認定提供瞭參考依據;同年12月,中國生態環境部等九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與《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在全國范圍征集首批氣候投融資試點,截至目前氣候投融資試點項目已超1500個,涉及資金達2萬億元人民幣。同時,中歐氣候金融合作加快。2022年6月,中國和歐盟在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牽頭制定並發佈《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其中包含72項中歐分類目錄共同認可的減緩活動。預計未來中歐氣候金融合作將深入推進,有望引領全球氣候金融發展。

  2021年二十國集團設立G20可持續金融研究小組,認為到2030年需要額外支出3萬億美元用於氣候行動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當前,中國、歐盟、英國、美國等全球主要國傢正著手制定和完善氣候金融監管議程,包括氣候風險評估、金融機構氣候審慎監管以及氣候融資信息披露等,預計不久之後圍繞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氣候風險壓力測試將實現全覆蓋,同時國際氣候金融監管合作也需要加快進度。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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