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5月12日訊(編輯 周新暘)香港特區廉政公署近日發佈新聞:有關德銀前執行董事受賄案,涉案被告在被判有罪後,法庭最新下令將涉及該案的6300萬港元犯罪所得充公。

德意志銀行前執行董事兼首席窩輪交易員馬善智,早年收受客戶哈弼意提供的資金,幫助哈弼意買賣窩輪獲利,涉案金額超過2億港元,兩人十多年前已經被審訊後被定罪成及被判入獄。

香港律政司早前申請充公哈弼意的犯罪所得,香港高院法官周四(11日)批準充公違法6300萬港元的申請。若今年11月前哈弼意未能支付,可處10年監禁。

案中兩名被告馬善智(49歲)及哈弼意(71歲)。馬善智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間在辦公室內與哈弼意多次通訊,電話對話均被錄音,其中與哈弼意對話達365次,對話內容包括馬善智對於窩輪投資給予意見,使得哈弼意及其傢人期間的投資獲利豐厚。

在窩輪投資中,由於銀行與窩輪客戶屬“對立”關系,客戶獲利便意味銀行會輸錢,因此,銀行規定窩輪交易員不得向窩輪客戶提供買賣意見,以防止利益沖突。

案情顯示,律政司指控哈弼意一傢在犯案期間曾將2480萬港元轉賬馬善智的私人賬戶,其中超1840萬港元為代投資恒生指數期貨的利潤,因此馬善智被指控犯案期間從哈弼意接受利益超過639萬港元。

兩人在2011年4月遭廉政公署拘捕,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受賄)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行賄)罪成後及判囚,兩人其後提出上訴,案件發還重審。兩人最終於重審前承認控罪,兩人在2018年被判監45個月,由於當時兩人已服刑超30個月,最終兩人獲釋放。

律政司其後申請充公令,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認為哈弼意通過行賄馬善智賺取豐厚利潤,申請充公6300萬港元。

哈方對高院辯稱,違法犯罪所涉收益隻涉超462萬港元,控方所指涉及365次電話通話,其中隻有34個或助其獲益。但律政司則不同意他說法。

法官最後考慮專傢報告等因素後,頒令充公哈弼意6,300萬港元犯罪所得,並必須在2023年11月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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