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壁畫可活化社區,但必須獲得業主和相關物業管理人的允許。世界各地對塗鴉行為都有法律規管,香港也不例外。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9節,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若屬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而無合理理由等,或會列為“刑事毀壞”案件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另第8條亦註明未得擁有人或占用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粉筆或漆油在任何建築物或墻壁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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