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臨終病人有權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讓病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包括采用標準表格的安排,以及實施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的立法框架。修例另建議容許患末期疾病並在安老院或殘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條件下毋須向死因官報告,讓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五(24日)刊憲,並於12月6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病人可拒絕接受治療
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一旦訂立者無精神能力作決定、且符合指示所指明的疾病時,不得對其施以維持生命治療。
當局表示,會采取“慎入易出”的原則,病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當局亦會在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在訂立指示時,要有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其中1人是註冊醫生,另1人須符合若幹條件。
至於如何撤銷指示,政府擬容許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提出。當局亦會在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
草案亦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為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的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末期病患可選居處離世
另外,政府同時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及《生死登記條例》的相關條文,讓居於殘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減少因院舍須按規定向當局報告院友離世而將彌留院友送院,令他們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療。當局強調,預設醫療指示和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指預設醫療指示不能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亦不能要求施用或處方物質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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