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設立預設醫療指示,讓病人為人生最後一程預早作好自主安排,一旦油盡燈枯,處在彌留狀態,可以避免不適當的、創傷性的治療,“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可能隻會增加臨終時的痛苦。

  過往醫院會讓病人在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因為沒有法律規范,在實行指示時經常會遇到阻礙,醫護亦擔心觸犯法例又或面對病人傢屬的訴訟。所以醫院在長者重病入院時,一般會詢問傢屬一旦病人危殆時,傢屬贊成或反對進行介入式搶救治療,並記錄在案。這樣做除瞭保障醫護,亦讓傢屬有心理準備。

  新例把預設醫療指示決定權交回病人手中。對港人而言,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法規是新事物,官方必須做好宣傳及解說,例如,條例規定,訂立指示時,要有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另一人須符合若幹條件,避免病人在生死關頭時出現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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