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內地民商事判決條例》將於明年1月底實施,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社交網站表示,判決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另外,判決互認安排隻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評論所指兩地“共享司法信息”情況。
林定國指出,留意到有評論對有關安排表達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稱根據《安排》所定,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他強調,此論述完全理解錯誤。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而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
兩地不共享司法信息
林定國又說,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瞭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
至於有評論錯誤指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享司法信息”,林定國表示,《安排》隻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他強調,相關安排在香港並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安排》的實施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參與跨境業務當事人(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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