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的“神秘顧客”抽查發現,部分地產代理沒有或拒絕為租約打厘印(交予稅務局加蓋印花),濫收水電費情況普遍。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租約欠缺厘印,將欠缺法律保障,一旦出現爭拗,雙方各執一詞,業主若未有按錶收費,成功入罪機會則較大。不過,大公報記者翻查紀錄,見濫收水電費罰款輕微,首宗案例僅罰6600元,阻嚇力不足。

  付款隻領收據 業主亂加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租約必須打厘印,一般而言,租約一式兩份,由業主和租客各持一份,如果沒有打厘印,難以證明雙方的租務關系,一旦出現糾紛,往往各執一詞。

  社協引述的一宗個案,租客付款後隻領回一份收據而非租約,地產代理後來以業主反價為由,要求租客每月多付100元租金。陸偉雄指出,租客若遇到類似情況,付款時必須要求地產代理提供一份副本,並拍照存檔,否則地產代理後來展示的合約就算租金跟原先口頭協議不同,隻憑一張普通收據將難作證明。

  至於業主濫收水電費,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20AAZM條的規定,業主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

  陸偉雄認為,一般而言,濫收水電費較容易舉證,不過如果租約沒有打厘印,也有機會影響法庭舉證。《㓥房租務條例》自推出以來,成效一直備受質疑,法例實施至今,隻有數名㓥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及罰款,金額由2000至18600元不等。 大公報記者賴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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