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关注“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与“安乐死主动结束生命”的差异。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强调,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与“安乐死”概念截然不同
卢宠茂于上周三在立法会会议发言时表示,预设医疗指示的目的在于病人在生命晚期不能自决时,在符合指明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如罹患末期疾病或陷入持续性植物人状态等,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医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无效治疗,目的在于照顾病人的最佳利益,避免病人延长痛苦,让病人自然离世,属合乎伦理和法律的做法。
立法会议员陈凯欣昨日向《大公报》表示,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存在差异。荷兰、瑞典等地“安乐死”属合法化,主要是为患者注射药物;在新加坡、美国等地同样有法律支撑预设医疗指示,患者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根据2019年立法会资料显示,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1976年制定《自然死亡法令》,是美国首个州份立法确认病人行使作出预设医疗指示的权利,其他州份在1990年代初亦大多已通过类似法例。根据调查结果,美国多达37%的成年人已在2017年作出预设医疗指示,为1990年的12%比率的三倍,比率亦为全球最高。针对65岁及以上的长者人口,预设医疗指示的渗透率更高,超逾50%。\大公报记者 钟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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