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说明条例》,任何商户未能就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充足资料,让他们可据此作出交易决定,便可能触犯“误导性遗漏”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律师梁永铿表示,“生鲜灯”有可能会触犯“误导性遗漏”罪行,“食物是否新鲜是市民首要考量,但这盏灯却有直接影响。”他指商户遗漏将“生鲜灯”带来误导的效果说清楚,“原本不鲜红变得鲜红,原本不新鲜变得新鲜。”他指商户有责任加上注解提醒顾客,相关货物会受灯光影响,需自行判断。他又指消费者购买有关货物后觉货不对办,可要求退货,或提供确实证据向海关提出申诉。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本港虽然暂时未限制商户使用“生鲜灯”,惟在香港社会公共健康的角度下,使用此灯容易令消费者错误判断食物的新鲜,长远使用(对消费者)有害无益。”他认为长远而言,对本港公众健康会有影响,“简单来说,令本来不新鲜的食物也变得新鲜。”故他认同相关部门需立例限制使用此灯,“令消费者可以真正用肉眼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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