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国安法案例摘要(部分)

  唐英杰案

  背景: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驾驶电单车由东区海底隧道前往湾仔,背后携有一面写上“港独”标语的黑色旗帜。尽管被多次警告,他仍冲过警方三道防线,并撞向在第四道防线的一队警务人员,伤及其中三人。

  结果:经审讯后,被告人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香港国安法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项罪名”)及《香港国安法》第24条的恐怖活动罪(“第二项罪名”)。

  被告人就第一及第二项罪名分别被判处6年半和8年监禁。原则上,此两项刑罚应予分期执行,皆因两项罪名是独立和不同的,即使两者源自同一组事实,却各具截然不同的控罪元素和犯罪行为。但考虑到整体量刑原则,法庭下令将第二项罪名的刑期中的2.5年与第一项罪名的刑期分期执行,余下的刑期则同期执行,所以总刑期为9年监禁。

  马俊文案

  背景:被告人被控一项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0条及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他被指在涉案的三个多月内在多个公众地方,包括商场、政府总部外和警署外,公开宣扬“香港独立”,借此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一些行为,目的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使香港特区从国家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

  结果:马俊文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0条和第21条。区域法院裁定申请人罪名成立。原审法官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的类别,以6年为量刑起点,但因申请人的抗辩手法节省不少审讯时间而酌情扣减三个月,最终判处监禁5年9个月。

  马俊文不服判刑,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结果法庭批准申请人的刑期上诉许可申请,视之为正式上诉,裁定上诉得直,改判监禁5年。

  谭得志案

  背景:被告人面对14项控罪,被控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间在不同场合干犯不同罪行,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发表煽动文字、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举行或召集未经批准集结等。

  结果:法庭最后裁定被告人除第5、第7和第11项控罪外,其余11项控罪罪名成立。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在公园呼吁公众人士参与两日后在港岛举行的、未经批准的公众游行。辩方说法庭不应纯粹因为被反对的游行终点为铜锣湾,而推论被告人在煽惑他人参与该项未经批准游行。法庭裁定从录影誊本的上文下理可见,被告人的说法和意图是叫人参与那未经批准的游行。无论终点站在哪里,无论有没有后着行动都不是关键。

  参考资料:《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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