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连续第四天加开会议进行审议工作,会上就“指明有关潜逃者”的条文有激烈的讨论。《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限已届满。多名议员质疑该时限的必要性,指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绑住自己”,等满六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解释,立法原意是让相关人士知道潜逃的代价,亦可给予机会让他们回港主动投案,否则其资金和专业资格可能会丧失;他又说,会认真考虑各位委员的意见。\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新民党黎栋国在会上直指六个月规定绝对无需要,“点解现阶段要攞条麻绳绑住自己对手呢?”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表示官员过于“菩萨心肠”,建议删走六个月期限以方便执法。选委会界别议员管浩鸣说“虽然我係牧师,但佢哋(官员)比我再慈悲啲”,认为条例有欠机动性。邓炳强表明会就此重新检视,“牧师都咁讲我会再更加认真考虑”。

   行动限制令方面,邓炳强表示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原因是要平衡人权及实际需要,并指出每次延长限制令一个月的次数没有设限。行动限制令需要面交予获保释人才生效,有议员关注若相关人士踢保后可能难以找到他们面交,邓炳强表示绝大多数情况是在保释前将限制令交予对方。

   草案保持咨询律师权利

   陈克勤及商界林健锋建议设交出旅游证件及限制离境的限制,以防再出现弃保潜逃。邓炳强指出,香港国安法订明有权要求交出证件,在此情况同样适用。民建联议员黄英豪问及裁判官颁发行动限制令,会否向第三者公开内容,邓炳强指出于私隐考量不会公开,但重申明知有限制令仍协助该人则可能违法。

  违反行动限制令可被判囚一年,有议员问及刑罚是否过轻时,邓炳强指限制令意在确保调查有效率,条例仅规管“违反行动限制令”的情况,如查明有干犯其他罪行会另行控告。

  有议员关注,《条例草案》订明“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咨询相关个别律师”。林定国解释,该条例旨在限制个别律师以咨询为名通风报信、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重申条文不影响相关人士咨询其他律师的法律权利。

  选委会界别议员管浩鸣担心,被捕人或会通过其他律师通风报信,例如,联系同一政治理念的律师。邓炳强表示,若警方有确切原因相信被羁留人士会利用一名律师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师传达讯息,可以向裁判官作进一步限制。

   官员详解人权保障问题

   民建联议员黄英豪留意到,警方有权向裁判官申请禁止被捕人咨询整间律师行,条文针对事务律师,未有提及大律师。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指出,事务律师与大律师有明显分别,即使在同一间事务所,大律师普遍个别行事;相比之下,事务律师有可能需要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当局不排除有需要限制整间律师行的情况出现。他重申,除非警方提出较强的证据,否则裁判官未必信纳有需要限制整间律师行。

   此外,议员还就有条文列出,警方可在48小时羁留期后向法庭申请延长最多14日羁留,不需给被捕人相关申请延长羁留资料等,质询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官员对于相关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委员会今日将会再加开四节会议,每节两小时,将是法案委员会连续第五天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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