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元朗市民挂上支持23条立法横额。/大公报记者黄洋港摄
Q:有关“煽惑公职人员离叛”条文,若公务员劝喻另一名公务员提早退休一同移居外地,会否触犯法例?
A: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条文重点在于如何定义“放弃拥护基本法及放弃向特区效忠”,香港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上有清晰列明相关定义,举例指支持“香港独立”、支持将香港分裂出去等,才会构成放弃拥护基本法等行为,强调“不打政府工”不会触犯法例。
Q:若市民在家中管有煽动刊物,举例指若家中存放《苹果日报》会否违法?
A:邓炳强表示,“个刊物我摆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摆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动。”相信该情况属“合理辩解”。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补充,该条罪行并非新事物,相信不会引起争议。
Q:社交媒体公司会否因用户言论而触犯“煽动意图”相关法例?
A: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指出,判决最关心的是“犯罪意图”,论坛或社交媒体大多不是平台管理者主导发布信息,根据条文除非他们“明知”有煽动意图,否则不会误触该法例;至于政府已经通知相关内容有煽动意图,但平台拒绝“下架”,他指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Q:对于“煽动意图”的涵义,告发政府部门,或强烈批评政府表现,例如关于社会生活水平,或政府经济政策的评论,又会否触犯法例?
A:林定国回应说,需斩钉截铁澄清,“煽动意图”罪行绝不阻碍任何人对政府政策有反对意见,“无论表达几激烈,一啲问题都冇”,又指相关条文现已存在,强调界定“煽动意图”需要全盘审视。他又提及“快必”谭得志案件判词中“法庭解释得清清楚楚”,政府亦认同,重申不反对大家批评政府,香港需要不同声音,让政府做得更好。
Q:“非法操练”罪方面,有组织或会“挂羊头卖狗肉”,用不同名义作招揽人犯法。
A:邓炳强表示,条例规范操练的行为本身,而不是用不同名义就可开脱,无论“挂什么头,狗肉始终是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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