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前,网上突然流传不少关于《安排》的不实信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为《大公报》读者拆解其中三种,以正视听。

林定国:其实很简单,我完全明白这类言论的目的,就是引起恐慌。因为你首先贴上“国安”的标签,一些人就会主观上觉得是不是又“搞”我们,“伤害人权自由”。明白了是这样的老“桥”,就很容易看透这种言论了,我们也可以提高警觉性。事实上现在说的民商事安排,和他们所说的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我相信他们也说不出来两者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有关系。

林定国:这种言论我觉得首先是想挑起两个制度之间的比较,现在内地的司法发展也很快,说可以在内地随随便便“整”个判决出来,我觉得这样的说法太不公道、太不客观。

  我纯粹假设,可能在香港或内地,真的出现了这样异常的情况。那在我们的《安排》里,也有充分的保障,确保无论香港还是内地的判决,到对方那里去申请执行的时候,有关判决都是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拿到的。

林定国:这个又是不存在的问题。整个制度的安排就是同一件事不需要两个地方打官司。以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我拿到了内地的判决,但却发现原来欠我钱的人在内地没有资产。我想在香港向他追债,但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我在香港重新打官司,那就很费时失事。

  现在的做法就是,只要你的判决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是某些法庭作出的、也没有应该废除的理由,我们就会接受。并不会重新检视到底为什么这么判,或者谁对谁错,所以完全不会出现要对比两边法律的情况,也就没有所谓的“鸡同鸭讲”。

  谬论一:这是把香港国安法的机制又推展到民事方面。

  谬论二:有些人可以将案件安排到内地,这样可以用内地的关系干涉案件,让判决对自己有利。

  谬论三: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差异太大,内地的法庭不会理解香港的法律,香港的法庭也不理解内地的法律,这样的安排没有意义,是“鸡同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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