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132BL章),任何人不得使用盛载于或供应给公厕内淋浴设备、洗手盆或竖喉的水,作个人洁淨或洗衣以外的用途,或将其取去在别处使用,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

  •洗车活动排放的污水受《水污染管制条例》规管,若洗车店舖将污水排放入公用雨水渠、河道或本港其他水体,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其后再犯最高可被处罚款40万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公众洁淨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任何人士把废物包括污水,弃置在公众地方,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食环署亦可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淨及阻碍)条例》(第570章)向违例人士发出3000元定额罚款通知书。

  •市民如取水时弄坏水龙头,则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刑事毁坏,最高可监禁10年。

  大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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