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提高證券審計市場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財會〔2020〕11號)、《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52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披露證券服務業務相關信息,適用本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條 本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披露的證券服務業務類型為境內業務,包括擬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公開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除外)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擬掛牌公司審計業務。本規定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下列基本信息:(一)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批準執業日期、組織形式、註冊地區、首席合夥人情況;(二)上一年度執業人員情況,包括上一年度合夥人、註冊會計師、簽署證券服務業務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情況;(三)上一年度分支機構情況,包括上一年度年初數量、年末數量、設立、撤銷情況;(四)上一年度取得的收入情況,包括上一年度業務收入總額、審計業務收入金額、證券服務業務收入金額;(五)職業風險保障情況,包括截至上年末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截至上年末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上年末凈資產金額;(六)國際化情況,自建國際會計網絡的,應當披露國際會計網絡名稱、境外分支機構數量、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國際會計網絡中比重;加入國際會計網絡的,應當披露國際會計網絡名稱、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國際會計網絡中比重;(七)遵循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構建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運行情況。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證券服務業務有關信息,包括主要行業、客戶傢數、資產規模總額、收費總額。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行政處理、註冊會計師協會自律懲戒、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情況。對於各類處理處罰,應當逐項披露處理處罰對象、處理處罰決定文號、處理處罰決定名稱、處理處罰類型、處理處罰機關、處理處罰事由、處理處罰日期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執業行為承擔民事賠償情況。對於各類生效判決,應當逐項披露生效判決名稱、生效判決文號、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判決機關、判決事由、判決日期。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官網首頁等信息載體的醒目位置專門設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年度信息披露”欄目,在該欄目下披露年度相關信息。未建設網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通過其他公開信息渠道披露年度相關信息。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財會〔2020〕11號)、《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財政部公告 2020 年第52號)完成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後,按本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相關信息(分所有關信息由總所一並披露,具體披露格式見附件)。相關信息自披露之日起應保留至少3年。

  第八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每年6月30日前,在財政部、證監會網站以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等公佈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信息。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對本所信息披露工作負主體責任,分管合夥人負主管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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