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球員或承辦方諒解 可減輕處罰

  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沖入球場的邸某某,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對於少年球迷闖入球場一事,不僅“吃瓜群眾”各執己見,專業人士也各有看法。北京從事行政訴訟業務的任明律師對大公報表示,根據內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球迷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因此必然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大公報記者查閱發現,內地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強行進入場內,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很顯然,對於這一球迷的行為,法律是給予明確“負面評價”的 。

  不過,也有評論認為,“社會需要一種法律秩序下的寬松感,不是很大的事時錯就錯瞭,改正就好,男孩在球場上的犯忌奔跑展現瞭率真和簡單,它會帶來一種擺不到桌面上的調節。”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該男子能獲得被侵害人(比如賽場運動員或比賽承辦方)的諒解,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而在本場比賽後,美斯便在社交媒體上發文感謝中國球迷的支持,“一次與阿根廷國傢足球隊愉快的中國之旅,感謝所有中國球迷們一直以來的熱情支持”。

大公報記者張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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