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關於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 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集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加強本市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回購、再上市等相關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起草瞭《關於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就上述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7日至6月13日。

關於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一、本通知所稱已購共有產權住房是指購房傢庭經過市、區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審核(包括通過申請式退租安置獲得的),簽訂購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傢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傢庭因傢庭成員(指直系親屬)患大病等導致傢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應當向房屋原分配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

  三、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傢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四、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傢庭簽約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前,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傢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以變更合同簽約人。

  五、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傢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傢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六、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傢庭成員,存在違規出租等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

  七、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條完成房屋回購的購房傢庭,如再次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按照屆時規定申請,解除購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不計入購房記錄。

  八、代持機構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繼續面向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傢庭配售,配售程序參照《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相關規定執行。回購的房屋再次配售前,在保持產權份額比例不變的基礎上,代持機構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對回購房屋再次配售價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格再次配售,同一項目房源可每兩年評估一次。

  九、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後,由購房傢庭行使整套住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但上述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政府依法對該建築物享有的共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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