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在堅決貫徹依法嚴懲犯罪、有力保護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基礎上,堅持並體現以下原則:

  一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規律。未成年人具有不同於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特點,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隻有尊重、順應其規律特點才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意見》起草在遵循刑事司法一般規律的同時,強調案件辦理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規律、特點,體現“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二是突出問題導向。立足執法司法實際,著力解決案件辦理中的困難問題和認識分歧。對性侵害案件證明標準、未成年人證言審查判斷、犯罪事實認定和情節把握、管轄爭議處理等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疑難、爭議問題,逐一作出規定,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和標準。

  三是強化規范引導。《意見》將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政策實化為具體要求,對案件受理、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全面規范。細化執法司法機關配合銜接與監督制約機制,為司法辦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計40條,重點規定瞭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明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基本原則。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嚴懲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註重雙向保護。強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辦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相關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第二,規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程序和方式。一是嚴格案件辦理時限要求。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後直接立案的四種情形;明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立案時限;對於管轄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待管轄權明確後,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二是完善案件辦理協作機制。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加強信息雙向共享。明確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建議。三是規范案件辦理方式方法。要求詢問未成年被害人選擇“一站式”取證場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堅持一次詢問原則。規定性侵害案件審理,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四是強化訴訟權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對被害人訴訟知情權、參與權細化明確。五是對犯罪人員嚴管嚴控,從嚴懲處。《意見》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嚴格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應當嚴管嚴控。對在校園、遊泳館、兒童遊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認定公共場所性侵害,依法加重處罰。

  第三,明確偵查取證工作要求。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規定辦案機關發現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的,均應調查核實。對於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便利條件的人員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對於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者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應當及時並案偵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對完善證據鏈條、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相關證據。指出取證重點和需要註意的問題。強調即時通訊記錄、社交軟件記錄、音視頻、網盤資料等電子數據取證的重要性。

  第四,明確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應把握的原則。指出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邏輯推理與經驗、常理,並充分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明確未成年人言詞證據采信規則。要求著重審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陳述的自願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情況。強調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實意志的判斷,不以其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為唯一證據,應當結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體狀況、被侵害前後表現以及雙方關系、案發環境、案發過程等綜合判斷。

  第五,細化被害人保護救助要求。一是強調綜合保護。要求綜合運用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多種措施,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護和幫助。二是強調及時保護。要求接報或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線索後,無論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均要在第一時間采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等緊急措施。三是強調隱私保護。要求辦案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員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嚴格保密,嚴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名譽。四是強調風險防范。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臨患病風險的情況,規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辦案人員要第一時間瞭解其有無此類疾病,發現被害人存在感染風險的,立即采取阻斷治療等防治保護措施。五是強調監護保障。對於監護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規定不僅要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還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督促監護、責令接受傢庭教育指導。

  此外,《意見》對相關部門能動開展犯罪預防工作提出要求。對強制報告、入職查詢法律制度落實和相關工作機制建設進一步明確。

  (總臺央視記者 李可婧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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