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在AI歌手的生存敘事裡,版權問題將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核心。對於AI歌手所涉的版權問題,絕大多數法律專傢都認為,在沒有獲得音樂的詞曲作者或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AI歌手的制作者利用這些詞曲來進行再現,自己再進行播出,這樣的行為無疑是觸犯瞭內地《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也侵犯瞭音樂詞曲著作權人的權利。
今年4月,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或服務,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用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不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為此,有業界人士預計,隨著技術進步,當AI歌手應用於更多更具體的商業場景後,現行法律和監管體系可能面臨新的挑戰。
為此,有法律專傢提出,未來版權可能會分化為人類版權、機器版權、人類+機器版權三類,分別制定版權規則。對此,律師李斌表示,從表面上看,“三分版權”比較明確地厘清瞭人機之間的權力劃分。但是如果最終落實到具體的法律規制層面,則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比如機器版權的收益規則、人機糾紛的解決機制等等,這背後可能還會牽涉到更為復雜的倫理問題。\大公報記者張寶峰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