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香港保险比内地好? 香港精算师不知道? !

对于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产品,红利实现率或过往红利支付率的水平和稳定性是检验其好坏的核心指标。 目前,此类信息在香港市场并未公开披露,全靠保险业务员向客户口头介绍;

香港保险监管正在加强信息披露,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公平对待客户。 监管的逐步加强表明:1、前期信息极度不对称; 2、存在较大规模的受骗风险。

香港保险比内地好? 香港精算师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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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我在大陆的一个好朋友给我看了她这几年买的几份保单,问我这些保单还合适吗。 我把她买的保险产品一一看了一遍,一个是住院津贴保险但是已经到期了,两个是保额低的分红,还有一个是年保费近万元的万能寿险,提供超过20万元。 身故保障及年均回报率约4.5%,收费不菲。

我开玩笑说,她的保险意识很强,但对于年收入近百万、房产近千万的她,我看不出几万元的身故保险有什么意义; 就她而言还算不错,4.5%的回报率显然与她的投资预期相去甚远。 当我问她买这些保险有什么感想时,她直言自己不懂保险。 一开始,她经不住一位做保险推销员的朋友的再三劝说。

看到我对她购买的保险产品和接受的保险服务有意见,她就问我香港的保险产品好不好,让我给她推荐一些香港的保险产品。 遗憾的是,根据香港保险市场的公开资料,我承认,虽然我是从事精算工作,但以专业的态度,我不能肯定地说,香港的某些保险产品肯定优于其他产品。 内地同类型的产品应该更好更适合她的理财需求,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是一项费时费力的专业技术活,所以请她多给我时间做一个更全面的研究。 到2016年,也许我可以得到更多相关信息来回答她的问题。

高收益低价格的背后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研究发现,部分香港投资相连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价值极低,收费高得离谱,无疑有侵害精明理财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在产品方面,虽然香港的人均寿命领先全球,但其纯保障期人寿保险产品的价格远高于英美等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令作为保险消费者的我感到失望; 储蓄型人寿保险市场上公开的产品信息相对有限,难以客观区分其优劣势。

规则下,原形显露,保费大减

虽然我对香港的保险市场从产品的角度来说是百感交集,但我对香港保险监管改革感到非常惊讶。 总体而言,近期香港保险改革始终紧紧围绕“保障保单利益,促进保险业整体稳定”的监管使命。 力量。

由于工作原因,2014年查阅了香港各大寿险公司销售的所有投资连结保险(单位连结保险)产品的公开资料,探究香港保监​​会为何出台《指引15》,从产品设计上并发展为向客户提供产品信息的详细要求、保险利益的展示、中介销售流程(包括客户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产品适用性和承受能力分析等)、销售报酬披露,乃至完整流程的售后监控。

《指引15》的全称是《承保C类业务指引》。 香港的C类业务是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 事实上,早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香港保险业就逐步加大了对投资联结保险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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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为挽回雷曼兄弟“迷你债”风波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确保消费者能够买到适合自己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香港保险自律监管局代理保险业总会(香港保险业联会)要求其会员公司实施客户分析及检讨措施,包括强化财务需求分析(Need,行业简称FNA)、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投保声明等。

自2010年3月起,香港保监会提高了对销售投连保险的保险中介人的考试和培训要求。

2011年2月起,规定销售投资连结险时,必须向准投保发放《多问买投资连结寿险》宣传资料。 2013年6月,为进一步保障投连保险客户的利益,香港保险业联会更新了这本小册子。

2012 年 12 月对投连寿险福利介绍文件中的假定净回报率进行了更改,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13年6月起,《投资相连人寿保险计划——加强客户权益最新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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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上述正式法规《指引15》发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产品设计、信息披露、销售行为、佣金披露、售后监控等方面入手,采取监管形式 切实切实维护投连险客户利益。 套用当下网络上的热词,可谓是年年“死磕”,终于做到了“极致”。

香港新保费市场份额在2007年达到75%的峰值,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份额逐年下降,2014年仅为15%。

新规来了,你还能糊弄吗?

2015年7月31日,香港保监会扩大投资连结保险监管成果,发布《指引16号》,即《长期保险业务承保指引(C类业务除外)》(《 Long-term ”指人寿、年金等长期保险),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新销售的非投连寿险产品也必须采用类似投连险的监管要求针对上述介绍,同时也规定分红必须披露万能保险和万能保险的非保证利益和过往情况,香港保监会进一步发布了《计算方法及披露指引——变现率和2015 年 9 月 28 日的“过去派息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指南 16”的适用范围也将扩大到所有新的和以前销售的仍然有效的保单。

对于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产品,红利实现率或过往红利支付率的水平和稳定性是检验其好坏的核心指标。 目前,此类信息在香港市场并未公开披露,全靠保险业务员向客户口头介绍。 正因如此,我无法向上述朋友提供全面的专业意见。 人寿保险的误导销售和众多客户投诉也是由此造成的,全球保险市场也不例外。 《16号指引》的实施将披露保单分红实现率实现率或利率等,以便投保获取更重要的产品信息,帮助投保避免销售误导,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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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香港保险业联会亦发出自律规例,要求其会员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加强版财务需求分析表(FNA),规定拥有未完整填写FNA表格不得签发保单,以减少误导保险销售的可能性,确保客户能够购买到适合其财务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任重而道远,厚道待客为王

香港保监会先后颁布了《指引15》和《指引16》。 业内有不少反对声音,认为这会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 保险公司必须提高产品信息的可用性和透明度,改进销售流程和支持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以及修改现有产品的可能需要可能会损害保险业的短期利润。 但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些新规将带来更充分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更专业、更值得信赖的保险服务。 长远而言,这有助增强消费者对香港保险业的信心,从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香港近期颁布的这些保障客户的监管条例,是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指引》中提到的“公平对待”(Fair of)概念为指导的。 一个不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给了某个消费者(比如上面提到的我朋友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披露相关的重要产品信息(比如之前披露的分红和分红等不足),这些都不是“公平”的事情,监管要起到保护客户利益的作用。 人要“公平对待顾客”,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对市场经济核心契约精神的维护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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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碩谷新聞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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