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私自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还是不打招呼就搬迁营业地点,监管部门都会严肃处理。
5月27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开三张罚单。 其中,对销售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及其负责人处以监管罚款2次。 原因是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营业场所。 共罚款20万元。
另一份因宣传、推广海外保险产品被罚款1万元(以下简称“粉薇宝袋”)。
“疏忽”引来20万罚款
三张罚单中有两张进了大地财险的口袋。
给了一个,事发原因是擅自改变营业场所。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总经理给予一张牌,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两项加起来共计罚款20万元。
这一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现,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罚款人民币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相比之下,大地财险收到的罚款金额为最高金额,情节严重。
对此,大地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此次罚款确实是公司疏忽造成的,他们将加快对公司开展合规培训,积极做好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四)注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小罚大诫,私推海外保险被罚
奋威宝袋因推销、推销境外保险产品,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处罚日期为5月21日。
监管部门表示,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对境外保险产品违法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早在2016年5月11日,原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境外保险产品违法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 随后,原保监会在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开展了打击非法销售和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专项行动。
2017年6月16日,原保监会发布严厉打击境内机构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典型案例,称近年来,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中国产品增多,扰乱了国内保险市场。 秩序,导致消费者被误导,增加维权成本,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资产外流甚至黑钱洗钱。
“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香港保险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非法销售和非法代理,特别是为香港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销售或推销保险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我们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说。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诱导、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伪造、变造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挪用、截留、挪用保险费或者保险基金的;
(八)委托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九)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一)在委托人明确拒绝购买保险后干涉委托人的;
(十二)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约谈有关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公司。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有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編輯:碩谷新聞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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