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張 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請審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瞭一系列開創性工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發生瞭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2023年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再次強調“要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作為生態環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涉及環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相關領域案件,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審判自覺,嚴格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切實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2021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向世界環境司法大會致賀信指出,“中國持續深化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積累瞭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益經驗”,這是對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深切勉勵。 一、2018年以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成為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深入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改革,大力加強專業審判隊伍建設,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審結各類環境資源一審案件147萬件,其中刑事案件18.6萬件、民事案件98.3萬件、行政案件27.8萬件、不同主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3萬件。2018年至2022年受理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數量較上一個五年增長76.7%。 一是堅持服務大局,切實發揮環境資源司法保護職能作用。服務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審結涉環境污染一審案件4.2萬件,以嚴格公正司法助力重污染天氣和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城鄉人居環境改善、環境污染風險防控,促進藍天碧水凈土“生態顏值”和人民群眾生活“幸福指數”同步提升。江西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案中,被告公司跨省傾倒化工廢液,造成當地土壤和水源污染,嚴重危害1000多名村民飲用水安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等285萬餘元,並承擔環境懲罰性賠償金17萬元。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以資金集約管理使用方式,引入並監督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修復工程,使環境公益訴訟與修復執行有效銜接,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和人民群眾權益得以切實保障。服務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審結涉自然資源一審案件116萬件,以嚴格公正司法助力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用地結構調整,推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臺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專門就涉“碳”案件審理提供政策指引,促進民營企業綠色低碳發展。上海法院在審理長江口碼頭公司破產案中,為保住公司營運價值、維護眾多債權人利益,依法裁定本案轉入重整程序。面對該公司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被環保、交管部門聯合要求限期整改,營運許可資質面臨被吊銷風險,積極指導破產管理人邊重整邊治理,成功引入投資8700萬元,並將碼頭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寫入重整計劃草案,協同推動長江流域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和企業綠色低碳轉型,實現企業重生、生態保護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機統一。服務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提升。審結涉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一審案件18.9萬件,以嚴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外來物種入侵,促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雲南法院在審理綠孔雀預防性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查明被告公司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建設水電站,將危及國傢Ⅰ級重點保護動物綠孔雀等物種生存環境及整個生態系統,開創性突破“無損害即無救濟”的傳統司法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落在損害結果發生前,判令被告公司停止水電站建設,待按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後評價、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後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作出決定,切實守護住綠孔雀等瀕危物種賴以生存的傢園,被聯合國評為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服務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審結涉碳市場交易一審案件511件,以嚴格公正司法助力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完善綠色低碳政策和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降低“含碳量”。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服務“雙碳”指導意見,發出“雙碳”自主行動司法動員令。甘肅法院在審理一起“棄風棄光”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協調引導違反可再生能源法規定、未全額收購當地風電和光伏發電(稱作“棄風棄光”)的被告電力公司,與相關社會組織達成調解協議,電力公司承諾投資至少9.13億元用於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配套電網建設,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推廣,促進防治大氣污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紮實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建設。健全專門化審判組織體系。跟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辦理相關案件並監督指導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截至目前,已有30個高級法院及兵團分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南京、蘭州、昆明、鄭州、長春、烏魯木齊等中級法院專設環境資源法庭,包括基層法院共有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組織2813個。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積極探索涉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三合一”,促進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行政履職依法協同。深化案件集中管轄。適應環境資源保護特點,建立以流域、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及國傢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案件集中管轄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一體保護、系統治理,辦案質效明顯提升。探索借力“外腦”助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專傢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福建等地法院建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湖北等地法院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傢庫,促進提升涉案事實、證據、司法鑒定查明質效。 三是促進規范引領,著力健全環境資源案件法律適用規范。加強司法解釋制定。2018年以來,制定、修訂環境資源司法解釋14件,指導各級法院全面準確適用法律。發佈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解釋,依法提高違法行為成本,讓惡意侵權人付出應有代價。發佈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規范,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發佈森林資源民事糾紛處理規范,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促進森林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重視司法政策供給。發佈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意見、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意見、貫徹長江保護法意見、貫徹黃河保護法意見等規范性文件14件,指導各級法院全面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水平。召開流域區域法院專業工作會,促推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貫徹實施。做實案例釋法工作。發佈生物多樣性保護、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公益訴訟等專題指導性案例40件,發佈司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國傢公園保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典型案例24批278件,充分發揮案例對下業務指導和面向社會教育、警示、引領作用。優化責任承擔與落實。創新用好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特色舉措,探索適用技改抵扣、碳匯認購等適應“雙碳”工作要求的司法舉措,為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更多更優修復選項。上海法院審理非法進口“洋垃圾”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判令走私固體廢物的侵權人連帶賠償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無害化處置支出的合理費用,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生態保護困局。 四是積極延伸職能,立足司法審判推動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加強跨域司法協作。主動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戰略實施,服務流域區域系統保護和協調發展。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黃河流域9省(區)高級法院分別簽訂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秦嶺山脈7省(市)高級法院簽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框架協議並發表秦嶺宣言,健全完善聯席會議、要案會商、辦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機制。江蘇法院結合長江特大非法采砂案辦理,做實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積極落實區域法院間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移交使用。強化多元協同共治。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主管機關等建立聯席會議、案情通報、線索移送、矛盾化解等機制,推動行政執法與司法辦案有機銜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生態環境部等單位先後印發長江、黃河保護攻堅戰行動方案,協同推進長江和黃河生態保護修復、生態安全維護、環境質量改善。與國傢文物局簽署加強司法文物保護利用、強化文物司法保護合作框架協議,共同做好新時代文物保護工作。各地法院在國傢公園、自然保護區、人文遺產地等重點區域,建設集巡回審判、生態修復、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等功能於一體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修復)基地。廣西等地法院探索“林(田、河、湖)長制”與“法官進網格”緊密結合,建立聯合巡查機制,匯聚環境資源保護合力。優化環保法治宣傳。將法治宣傳與司法公開、以案釋法與司法便民、普法與科普相結合,發揮巡回審判等機制作用,自覺接受各方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打造六五環境日、國傢生態日普法宣傳品牌,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生動闡釋“小案件大道理”,促進全社會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不斷提升。 五是深化國際交流合作,提供全球環境司法保護中國方案。主導形成國際共識。積極推動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最高人民法院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合作舉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並通過《昆明宣言》,明確環境司法應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損害擔責原則“三大法治原則”,積極適用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公益訴訟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四項司法舉措”,緊扣環境司法專業化、信息化、國際化“三個工作著力點”,達成國際環境司法廣泛法治共識,為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貢獻中國司法智慧。深化環境司法國際合作。召開“新時代綠色絲綢之路”環境司法國際研討會、氣候變化司法應對國際研討會等國際會議,形成《環境司法國際研討會北京共識》等重要成果,參加《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生態文明論壇、世界自然保護大會高級別圓桌會議等研討活動,不斷拓展國際交流廣度和深度。不斷增強環境司法案例影響力。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庫2019年專門設立中國環境司法板塊,已收錄三清山巨蟒峰保護案等45件中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和6部年度工作報告。中國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審判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行動,贏得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和贊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官員評價:“中國在推進環境法治方面取得瞭令人矚目和振奮的成就,在全球環境治理中處於引領地位。” 二、堅持問題導向,以深化理念變革引領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與黨中央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與黨的二十大提出的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更重任務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一是協同治理有待進一步深化。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不夠,司法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在是否涉嫌犯罪的證據標準、檢驗鑒定、規范適用等方面的認識和做法存在差異,導致以罰代刑、有案不移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不利於對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依法懲處和預防治理。由於行政執法證據標準低於刑事司法證明標準,導致一些案件證據轉換難、後續偵辦難,部分證據需要重新收集,影響刑事訴訟效率。對這些問題,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多以個案作具體問題溝通,規范化、常態化協作並形成有效機制,促進線索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取證、跟蹤監督、平臺對接等有待加強、深化。二是司法輔助機制建設須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強,需要依靠鑒定評估查明損害事實,但鑒定領域覆蓋、鑒定質量和效率還不足以滿足辦案需求,制約瞭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充分實現。生態環境修復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資金有的納入財政管理,有的存在法院賬戶,有的委托公益基金會或信托管理,使用、監督缺乏統一規范,不僅不能充分有效發揮作用,也容易引發廉潔風險。三是專業化建設有待進一步深化。中國特色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基本建成,但一些地方環境資源案件范圍還不盡明確、裁判標準不盡統一,專門審判機構實質化運行成效還有待提升。特別是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三合一”融合發揮作用,須協同院內相關審判機構和院外政法、行政機關一體履職、相互配合,才能解決目前偵、捕、訴、審、執等環節銜接不暢等問題,促進環境資源綜合保護效果更加好、可持續。四是能力素質須進一步提升。一些法院在做深做實能動司法,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勢轉化為效能優勢,運用司法建議、糾紛化解前移等推動生態環境源頭治理方面跟不上、不適應;有的法官專業能力素質與環境資源審判實踐要求還有差距,“法律+環境”復合型人才緊缺,距離切實肩負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應有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審判責任還有不小差距。 問題是客觀的、實踐的,成因、根源還在思想、認識,最根本的是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差距、跟不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理念是行動的先導”。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主題教育中深刻反思,大興調查研究,學思踐悟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守正創新,以深化理念變革引領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一,樹立能動司法理念。我們強調辦理環境資源案件必須樹立能動司法理念,在法律規范的裁量空間內,努力尋找最佳處理方案,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全力做實最佳生態效果。我們依法延伸環境資源審判職能,更加積極主動融入生態文明建設進程,做實講政治、顧大局,切實保障民生福祉,促進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在江蘇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行為人迷信“放生”積德行善,購買2.5萬斤鯰魚投入長蕩湖,對長蕩湖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人民法院針對一些地方多發的違法“放生”亂象,進行“普法+科普”式庭審直播,100多萬網民在線觀看這堂庭審法治公開課。庭前審後,還與宗教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溝通協作,以案釋法,引導群眾理性、規范“放生”,變違法擅自“放生”為科學增殖放流,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第二,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我們強調環境資源審判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特別是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依法審慎處理環境資源影響性案件,把“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深刻揭示的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充分體現在司法政策引領中。青海法院就辦理非法采砂案件發現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不盡規范等問題向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整改舉措落到實處,努力從源頭守護好“中華水塔”生態環境,做實在訴前實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目的才是最佳的司法狀態。 第三,樹立系統保護理念。我們強調保護生態環境要堅持系統觀念和全局觀念,不斷增強司法保護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辦理相關案件,要根據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需要,持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創新發展。註重恢復性司法,正確把握和運用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兩種手段,積極創新生態環境修復方式,因地因時適用限期履行、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等責任承擔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充分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政策把握和裁量空間,在依法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同時,積極引導被告人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促進涉案企業主動采取環保整改、技術改造、制度合規等措施,避免簡單的一判瞭之、一罰瞭之,既實現對犯罪的懲罰和預防,又做實對環境的修復。 第四,樹立最嚴法治理念。我們強調嚴格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堅持對環境資源違法和犯罪行為“全要素、全環節、全鏈條”懲治與預防,依法視情對行為人選擇或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真正成為“長出牙齒”的嚴規鐵律。通過公開審判、釋法說理,強化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深刻理解、對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自覺維護,使法律法規從剛性約束的“文本法”轉化為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的“內心法”。廣東法院辦理的“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中,行為人因鄰裡矛盾每天定時循環播放“荒山野鬼”錄音,引發周邊群眾投訴。因噪音分貝未達處罰標準,街道辦、居委會多次調解未果,行政執法部門亦無從介入。人民法院根據受害人申請,就本案發出全國首份噪聲環境侵權訴前禁止令,明令禁止該噪音擾民行為並釋明惡意侵權可能被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後果,確立瞭以寧靜生活有無受到影響為標準判斷噪聲污染的裁判規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讓守護環境權益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鮮活的司法實踐。 第五,樹立協同治理理念。我們強調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必須堅持職能部門協同治理的司法理念,積極主動促推司法銜接配合,在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案件線索移送、環境修復執行、追究損害責任、環保法治宣傳等方面協同發力,實現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司法與源頭治理雙贏多贏共贏。今年6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水利部等部門聯合開展為期半年的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懲治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等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深化協同合作,形成共治合力。環境資源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機關履職,是帶有司法監督性質的審判工作,一些法院存在畏難情緒。我們強調行政權與司法權雖分工不同,但根本統一於黨的領導、統一於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要把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貫穿行政審判始終,主動與政府及其部門溝通,促進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共同把老百姓關心的問題解決好。同時,積極推動深化政法系統協調配合,明確、規范案件管轄、證據規則、法律適用等,提高協同辦案能力。今年全國兩會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會商機制,將完善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規范司法鑒定等納入交流會商事項,在解決制約司法工作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上充分凝聚共識、共商解決之道。 三、努力在新征程上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邁向更高水平 新時代新發展階段,面對黨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項戰略任務,面對全面依法治國這場國傢治理的深刻革命,面對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提出的更豐富內涵、更高水平的需求,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迎來新的發展契機,也面臨新的更大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抓好第一批、第二批主題教育的銜接聯動,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奮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更加有力有效維護國傢生態環境和資源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體現和落實到環境資源審判全過程各方面。紮實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更加主動接受人大監督,主動報告工作情況,自覺將代表意見建議落實為加強和改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智慧和力量。堅持政治建設與業務建設緊密結合,做實“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建設,更好滿足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需要。一體融合抓實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建設,著力培養“法律+環境”復合型人才,鍛造忠誠幹凈擔當的過硬環境資源審判隊伍。 二是更加主動服務黨和國傢工作大局。圍繞持續深入打好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大涉大氣、水、土壤等污染糾紛案件審理力度,以更高標準深入推進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推進城鄉人居環境整治,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圍繞加快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找準環境資源審判服務發展、保障民生和保護環境之間的平衡點,助力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圍繞著力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在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長江十年禁漁、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等方面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圍繞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完善司法服務舉措,為正確處理“雙碳”承諾和自主行動的關系提供法治保障。圍繞守牢美麗中國建設安全底線,貫徹總體國傢安全觀,立足司法職能防范化解各種風險挑戰,切實維護生態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等,堅決維護國傢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三是著力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執行整體質效。深化、優化環境資源審判“三合一”,以最有利於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最有利於當事人環境權益維護、最有利於案件公正高效處理為原則,統籌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確保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聚焦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完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組織體系,規范環境資源案件范圍,加快推進專門審判機構實質化運行。運用好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成熟經驗和工作機制,指導未設置專門審判機構的法院相關審判庭、合議庭履行好辦理環境資源案件、促進生態環境治理的職能。建好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隊伍,對技術性、專業性問題作出更具權威性的判斷。聚焦“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目標要求,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修復判項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對環境侵權人不履行修復義務或受損生態環境無法修復、修復成本過高的,探索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與等價異位修復等司法舉措。加強與檢察機關、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溝通配合,鼓勵各地依靠現有政策和條件先行先試,探索生態環境賠償相關資金集約利用的規范方式和途徑。 四是加快完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制度體系。聚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目標要求,加強公益訴訟立法問題研究,夯實公益訴訟制度法理和法律基礎。重視環境公益訴訟領域司法解釋制定、司法政策供給,規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發佈,增強環境公益訴訟法律適用規范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強對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等涉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理論與實務研究,完善相關法律適用規范。加強環境法典有關研究,積極為立法提供審判實踐經驗。 五是推動共建清潔美麗的世界。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更加自覺運用審判職能促推環境資源法治建設。積極拓寬國際視野,主動參與和引領國際環境治理規則制定。拓展與有關國傢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廣度和深度,健全案例交換分享、法律適用交流、法官同堂培訓等機制,服務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不斷提升更為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所關註的我國環境資源法治傳播能力與實效,講好中國環境司法故事,擴大中國環境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感召力。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列席會議的各位代表,做好新時代新發展階段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離不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和關心支持。借此機會,謹提以下幾項工作建議:一是推動實現生態環境賠償相關資金專款專用,規范和細化管理、使用、監督機制,保障資金有效利用和生態環境及時修復。二是推動優化完善環境司法鑒定工作,規范環境司法鑒定機制建設及鑒定評估行業收費管理。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加快環境法典研建和檢察公益訴訟法立法步伐,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法等法律修訂進程,不斷夯實環境資源保護法治基礎。 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關於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瞭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國法院和廣大幹警深受鼓舞。最高人民法院將帶領全國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認真落實本次會議審議意見,全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努力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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