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有關中國從芬蘭輸入熱處理豬肉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熱處理豬肉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關於中國從芬蘭輸入熱處理豬肉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芬蘭熱處理豬肉產品是指以帶骨或去骨豬肉為主要原料,不含有其它動物源性成分,經以下有效熱處理工藝加工,可直接食用的豬肉制品: (一)商業無菌處理。以去骨豬肉為主要原料,封閉於密閉容器內,殺菌冷卻後抽真空且保持商業無菌。 密閉容器是指為防止微生物侵入,在加工後可保持其內容物商業無菌的容器,包括金屬、玻璃、蒸煮袋、塑料和層壓復合材料等制成的容器。 (二)熱處理。指豬肉,加熱並保持內部溫度80℃或以上, 維持至少10分鐘,或經中方認可的相應的處理方式(熟制豬肉香腸及肉醬類產品可加熱並保持內部溫度70℃或以上, 維持至少30分鐘),其後經包裝處理無交叉污染。 加熱過程中,產品中心溫度介於10℃至54℃之間不得超過6小時;冷卻過程中,產品中心溫度介於54℃至27℃之間不得超過1.5小時,降至4.4℃之間總時長不得超過6.5小時。加熱及冷卻過程確保沒有金黃色葡萄球菌、蠟樣芽孢桿菌、產氣莢膜梭菌芽孢和肉毒梭菌芽孢產生毒素的風險。 碎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未經許可的豬副產品不允許作為熱處理豬肉產品原料出口中國。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的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位於芬蘭境內,在芬方主管機構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芬蘭和歐盟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輸華豬肉企業應當經中方註冊,獲準註冊的企業自註冊之日起後生產的熱處理豬肉方可輸華。未經中方註冊的肉類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芬蘭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的原料豬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有關中國從芬蘭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 (一)動物疫病管理。 芬蘭主管機構芬蘭食品局(以下稱芬方)確認境內沒有非洲豬瘟、豬水泡病和尼帕病。芬蘭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可的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國,豬瘟無疫國。 (二)用於生產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的活豬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並屠宰於芬蘭境內,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其來源農場。 2.來自於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炭疽、結核病、偽狂犬病、佈魯氏菌病、副結核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征和豬傳染性胃腸炎臨床病例的農場,過去24個月內未發生旋毛蟲病和細粒棘球蚴病的農場。 3.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4.來自宰前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歐盟和WOAH規定的上述條款未提及的其他應申報豬病而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場所。 5.從未使用過中國和(或)芬蘭禁止使用的獸藥和(或)飼料添加劑。 6.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裡,沒有接觸過:其他種類動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關於中國從芬蘭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要求規定的活豬;未獲得中方註冊的企業的活豬和其他種類動物。 (三)加工過程要求。 1.用於生產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的豬: (1)在中方註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 (2)來源於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農場,依照中國、歐盟和芬蘭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宰前宰後檢查,結果合格。 (3)使用人工消化法或其他中、芬雙方認可的方法檢測旋毛蟲結果為陰性或者根據歐盟法規,來自芬方正式認可的旋毛蟲無疫農場。 (4)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2.執行芬蘭國傢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等環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芬蘭及歐盟規定的最高限量。 3.產品在基於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保證體系下生產,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芬蘭和歐盟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傢標準要求。 4.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配料及添加劑等應符合中國、芬蘭和歐盟法律法規要求。 5.產品不得與其他種類的動物肉類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產品、來自非本註冊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6.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規定和標準,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確保熱處理豬肉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未被交叉污染。 7.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存放熱處理豬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的專門區域並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輸華的每一集裝箱熱處理豬肉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芬蘭和歐盟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中國和芬蘭簽署的有關中國從芬蘭輸入豬肉和熱處理豬肉等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或英文(填寫時英文必填)打印或書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聲明)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芬方應提供官方檢驗檢疫/控制印章和標識、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電子證書發送郵箱名稱或電子衛生證書系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適用)。如有更改、變換,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芬方應通過官方渠道於獸醫衛生證書簽發後48小時內向中方發送相應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芬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及準確無誤。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輸華豬肉應使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和歐盟、芬蘭標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包裝。 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應有單獨的內包裝,用中文和英文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註冊編號和生產批號。 外包裝上應以中文和英文標明產地國、品名、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應指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貯存溫度等內容,並加施經中方備案認可的芬蘭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預包裝熱處理豬肉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輸華熱處理豬肉產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芬蘭和歐盟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熱處理豬肉產品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熱處理豬肉產品的中心溫度不應高於零下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後,運輸前在芬蘭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10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進口芬蘭熱處理豬肉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