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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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由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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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必須帶來至少1000萬泰銖在王國投資,而且必須有泰國商業銀行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向泰國匯款的證據。

2.申請人的投資必須符合國傢利益 單一或集體性質的經濟如下: 

1)對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投資,需有相關國傢當局證明的書面證據,且此類業務不得與國傢和平與秩序、文化或人民道德或購買國傢發行的證券或國有企業的證券有出入,財政部或泰國銀行是擔保人,且此類購買需有書面證據。 

 2) 股票市場投資,如普通股、債券、優先股或投資單位等。條件是這種投資必須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準或證明,並在申請時提供這種資產的證明文件 

3.每年9月底,必須向移民委員會或授權官員提交個人投資的書面證據。從頒發居住許可證之日起,必須連續3年這樣做。移民委員會的委員會和秘書或經授權的官員有權對投資進行調查,以查明此類投資是否符合移民委員會規定的標準,然後將調查結果報告給移民委員會。

4.如果後來調查發現任何被授予的居留許可證不符合移民委員會的規定,那麼委員會和移民委員會秘書將向移民委員會報告這種情況,並向內政部長提出撤銷這種許可證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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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工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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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必須擔任執行官,例如如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委員會主席,資本至少為1000萬泰銖,並被授權為該法人的簽字人,直至提交申請之日,為期至少一年。 截至提交申請之日,申請人必須至少每月收入50,000泰銖,至少連續兩年,並要求納稅申報。

2.申請人從事的業務必須符合國傢經濟利益,即:

1)在過去3年中,其外匯出口額平均達到2000萬銖的國際商業。 

這一事實必須由相關商業銀行或向國內制造公司提供貸款的公司出具的信函證明。

2)在過去三年內,這些公司向國內制造公司提供不少於1億泰銖的外匯,或在過去三年內為國內帶來平均至少5,000名遊客的旅遊相關業務。

這一事實必須由有關當局簽發的信函或其他類型的企業證明,即申請人在截至提交申請之日的至少兩年時間裡是至少500萬泰銖的股東。

3.如果申請人不具備3.2.1和3.2.2的任何資格,則適用以下要求。 

1)截至申請提交日期至少連續三年持有工作許可證。

2)截至提交申請之日,已在當前公司工作至少1年。

3)年收入至少為每月80,000泰銖,或截至申請提交之日,年收入至少連續兩年為100,000泰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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