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規定警察應如何使用武力的法律在語言表述上各不相同,但最普遍標準是要“客觀上合理”(objectively reasonable)。BBC解釋說,如果一名美國警察認為自己或在場的其他人即將受到傷害,便可以開槍,哪怕事後看來其實並沒有危險。地方檢察官在是否起訴警察方面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隻要他們認為開槍有理由,就不會起訴。

  曾在美國當警察及特警的上海市公安高等專科學校特聘高級教官石子堅表示,美國警察一旦開槍,必須向致命部位射擊。過去沒有強制規定打多少槍,現在改為必須“雙擊”,原因是多年前曾有暴徒被警員近距離射中心臟後,仍然撲前用刀捅死警員,全美警校修改瞭訓練大綱。\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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