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受到瞭管理層的高度重視。3月6日,吳清出任中國證監會主席後首次公開露面,在“兩會”上答記者問時表示要推動分紅。隨後在3月15日發佈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裡,進一步提出要加強現金分紅監管,增強投資者回報。
而在4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裡,又明確提出“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對多年未分紅或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東減持、實施風險警示。”與此同時,滬深交易所也出臺瞭對不分紅及低分紅公司實施風險警示的具體辦法。
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臺,表明瞭管理層對現金分紅的重視達到瞭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時也表明瞭管理層對投資者回報問題的重視。但投資者對於現金分紅,同樣需要以平常心來對待。尤其是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現金分紅的回報意義並不大。對於這個問題,市場參與各方,務必要有清醒的認識。
現金分紅的最大受益者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等重要股東、原始股東。這些股東持股成本低廉,持股數量龐大。也因此,這些股東不僅收益率甚高,而且分得的紅利也是金額巨大。更加重要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持股本身就是鎖定的,並不能上市流通,無法在市場上賺取差價,分紅是這些股東獲得投資回報的最重要的方式。
而中小投資者不宜對現金分紅的回報過於樂觀。在現行市場的除息機制與紅利稅征收的背景下,不論上市公司分紅金額多少,都不是給予中小投資者的回報。比如,某公司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元,分紅方案為每股派現1元,次日經過降息處理,公司股價變成前收盤價9元,外加1元紅利,投資者每股對應的財富還是10元,並未因為上市公司分紅而讓投資者財富增加。
盡管如此,現金分紅對於市場本身來說,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一是可以起到檢驗企業利潤真實性的作用。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利潤如果造假的話,是很難進行現金分紅的。尤其是很難進行高派現,以及很難維持企業長期分紅。所以,現金分紅可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利潤的真實性起到檢驗的作用。
二是可以給市場帶來一定的增量資金。雖然現金分紅因為除息機制的作用讓投資者“無所得”,但上市公司在進行現金分紅的時候,現金分紅的資金還是實實在在地流向瞭市場的,給市場帶來瞭一定的增量資金,這是市場所需要的。
三是現金分紅作為一個概念也是可以受到市場炒作的。這種對現金分紅概念的炒作,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場的活力,同時也因為這種炒作帶來瞭相關上市公司股價的上漲,從而給投資者帶來投資收益的增加。這一點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也是有利的。這種炒作帶來的收益,同樣是一種收益。
不過,從利潤分配的角度來看,現金分紅隻是利潤分配的一種方式而已,而且更適合發展相對成熟的企業。對於處於成長階段、尤其是高速成長階段的企業來說,現金更應該留著企業發展使用,利潤分配的合適方式是送股,對於一些成長性看好的企業可以借此做大公司股本,做大公司規模,讓投資者分享企業高速發展的成果。
建議取消紅利稅收
在現金分紅與送轉股問題上,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二者同等重要,不同的企業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而不能片面強調現金分紅比送轉股更重要,這種觀點是極端錯誤的,是對市場的誤導,也是對企業發展的誤導。
從中小投資者的回報來看,註銷式回購遠優於現金分紅。註銷式回購不像現金分紅,面臨著除息與紅利稅征收的問題,而是通過註銷回購的股本,讓投資者持股的投資價值實實在在得以提升。在股市行情正常的情況下,這將會帶來股票價格的上漲,因此帶給投資者的回報是實實在在的,也避免瞭上市公司通過現金分紅向控股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發生。所以在回報投資者方面,註銷式回購是更值得推崇的。對於一些高派現公司,更應采取“分紅+回購”的方式來回報投資者,將現金分紅的比例控制在利潤的30%甚至20%以內,超出部分,隻能將資金用於註銷式回購。
此外,就回報投資者來說,筆者建議取消紅利稅。尤其是當下管理層非常看重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這就更應該要取消紅利稅,避免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多次分紅而帶來稅賦的增加,造成股票投資價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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