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旅遊訊)4月11日,文化和旅遊部印發《國傢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申報創建國傢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滿2年,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創建主體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已將園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重點建設項目,並有專門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四至范圍明確,產業佈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註重土地集約利用,不存在違規用地、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或者以建設文化產業園區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行為;

(五)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園區建設發展工作,管理有序、運轉良好,具有較高服務水平和較強創新管理能力;

(六)園區定位明確,特色鮮明,文化企業聚集程度高,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善,建設發展水平居所在省(區、市)同類園區前列,具備持續發展條件和進一步優化提升潛力;

(七)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八)已是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或者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確定的重點培育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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