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傢 11 月 2 日消息,國傢鐵路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國傢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佈關於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和標準,對於鋰含量不大於 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於 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 78、79 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通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鐵路運輸時,可由承托雙方按照本指導意見及鐵路貨物運輸有關規定辦理;通過中歐班列等國際鐵路聯運時,還應當符合國際聯運有關規定。

屬於《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 72 所列范圍的消費型鋰電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現破損、回收或者處理的鋰電池等),不應通過鐵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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