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垃圾收费实施后,若垃圾未有用指定袋包好,或未有把垃圾弃置在指定地点,均属违法。
Q:垃圾收费实施后,市民在哪些地方弃置垃圾须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标签?
A:垃圾收费实施后,市民在以下地点弃置垃圾前,必须用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
•处所内公用垃圾收集点,例如后楼梯垃圾桶、楼层垃圾房、楼层垃圾槽口、中央垃
圾房及大型垃圾收集点(适用于按袋/按标签收费模式)
•食环署垃圾收集站
•食环署垃圾桶站
•食环署或其承办商垃圾车(包括压缩型及非压缩型垃圾车)
•私营废物收集商压缩型垃圾车
由私营废物收集商的非压缩型垃圾车所收集的垃圾会以按重量模式收取“入闸费”,因此毋须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以免双重付费。
Q:如弃置一件家具而该家具拆开成多个部件(例如一张床拆成床脚和床板),是否每一个部件均须使用指定标签?
A:在决定待弃置大型垃圾所须贴上的指定标签数目时,市民应考虑相关大型垃圾的性质,例如所涉垃圾的结构、功能、设计、整体大小及数量,以决定该大型垃圾应视作一件或多件物品。当局在考虑个别个案是否涉及违例情况时,会顾及上述的因素,并按常理作出决定。
举例而言,视乎实际事实及情况,以绳子牢牢地捆绑在一起的同一件废弃家具中的分拆部分,应可视作一件垃圾,在弃置前只需贴上一个指定标签;而一张桌子和一些椅子,或是床和床褥,即使是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亦很可能视作分开的物品,在弃置前每一件物品均需贴上一个指定标签。
Q:零散日常住宅垃圾是否用绳子捆绑在一起,并贴上一个指定标签即可?
A:不可以。数袋零散日常住宅垃圾牢牢捆绑在一起,按其本质应不属于同一件垃圾,因此不能只贴上一个指定标签,而应分别以数个指定袋包妥。
Q:如果公用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已套上指定袋,住户在弃置垃圾于该垃圾桶时是否毋须以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
A:垃圾收费是建基于按量为本和奉行“污染者自付”原则,政策原意是个别住户有主要责任承担指定袋及指定标签的费用,从而推动行为改变,以收减废之效。住户可透过全港数千个获环保署授权的销售点自行购买合适大小的指定袋/指定标签弃置垃圾。
即使物管公司在公用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预先套上大型指定袋,住户仍须先用指定袋包好在公用垃圾收集点所弃置的垃圾或为垃圾贴上指定标签,以符合法例要求。
Q:如在公用垃圾收集点弃置未有以指定袋包妥/贴上指定标签的回收物是否违法?
A:如处所收集回收物的容器/位置处于公用垃圾收集点的范围内,例如楼层垃圾房或后楼梯,市民须把回收物摆放在用于收集回收物的容器或范围,例如分类回收桶/箱/袋内。否则,若市民在公用垃圾收集点弃置未有以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的任何垃圾,包括回收物,即属违法。
Q:根据法例,弃置在摆放于公用地方用以收集少量小体积垃圾的垃圾容器内的垃圾,毋须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那多少分量的垃圾才相当于条例中“少量”“小体积”的垃圾?
A:参考多层楼宇的现行做法,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会在大堂或升降机等候区放置小型废屑箱,以便个别人士处置少量小体积的垃圾,例如用过的纸巾。然而,此类小型垃圾容器并非设计为用于供个别人士处置来自个别住户或办公室等地方的日常垃圾。因此,只有弃置垃圾于上述收集少量小体积垃圾的容器时,市民才毋须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标签。
环保署在考虑个别垃圾容器是否符合上述使用目的时,会顾及实际环境和情况,并按常理作出决定。
Q:使用指定袋包妥家居垃圾,是否便可以弃置于路边或其他公共空间设置的废屑箱?
A:不是。路边或其他公共空间设置的废屑箱是为了方便途人弃置废屑,并不是用作收集家居垃圾之用。
Q:如果我已以指定袋包妥垃圾或在垃圾上贴上指定标签才摆放于公用垃圾收集点,但指定袋/指定标签随后在正常处理及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脱落,以致令该垃圾落入违规垃圾的定义,我有否违法?
A:不属违法。若市民摆放垃圾时已按照法例把垃圾“用指定袋包妥”,即使该指定袋其后在处理和运输过程中被他人损坏,而令有关的垃圾从该袋掉出,摆放该垃圾的市民亦不会触犯相关罪行。
资料来源:环境保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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