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上漲幅度過大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產生投訴的原因之一,而消委會調查顯示,管理費上漲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樓宇維修保養”,占比逾三成。消委會認為,為達至建築物的可持續性,應探討要求發展項目成立一個工程基金,及制定一個10年的維修保養計劃,並立法規定業主定期及合理供款,提供足夠儲備應付維修工程費用。

  研立法規定業主定期供款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不少地方都有相關模式,以深圳市為例,發展商要撥出整體建築及物業安裝費的約2%,作為“維修基金”;她又說,要視乎每幢大廈的情況計算所需維修基金,未有一個特定的比例或數額。

  現時公契指引規定設立特別基金以支付公用地方翻新、改善和維修的不定期開支及其他相關費用,但市區重建局在2017年的一項研究顯示,隻有三分之一參與調查的樓宇已設立特別基金,而部分基金的資金結餘不足以支付大型維修工程費用。

  消委會建議應進一步探討要求發展項目成立專門用於維修的工程基金,新購置的一手物業業主應於第二年起開始向基金供款,樓齡在10年或以下的樓宇應設立儲備金,並按樓宇狀況及保養需要來決定供款數額;至於樓齡超過10年的業主,因應可能出現的大型維修和保養需要,應征求專業人士的意見評估所需開支。 大公報記者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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