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電的《管制計劃協議》2023年中期檢討,政府與兩電經商討後,加入瞭針對大型事故的新設懲罰機制,以客戶受阻時間及受阻人數為基準。有立法會議員質疑,獎懲制度有缺陷,質疑是否停電次數越多,反而電力公司獎勵越多。局方回應表示,機制內不存在停電愈多、獎勵愈大。

  管制協議內增設新懲罰機制,透過新指標“客戶停電時間指數”(CID)計算並作懲罰,CID是每宗大型供電中斷事故中,每組受影響客戶的“供電中斷客戶數目”乘以“供電中斷時間表後的總和,以分鐘表示,而懲罰則分為兩級制。若中斷時間超過1500萬分鐘,準許回報的罰款調整-0.015%;若中斷超過3000萬分鐘,準許回報的罰款調整則為-0.03%。

  在昨日的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被問到今年中電和港燈發生的兩宗大型事故,會否觸發罰款機制,環境及生態局副秘書長伍江美妮表示,中電的元朗電纜橋事故總停電時數達3800萬分鐘,若按照新機制,已經觸發高級別罰則,罰款達4000萬元;至於港燈今年4月的事故,總停電180多萬分鐘,不會觸發新的機制。謝展寰在會後補充表示,港燈在4月的停電事故不會觸發新機制,但當局關註是否涉及人為錯誤,機電工程署會根據電力條例調查,繼續跟進。

  議員質疑機制有缺陷

  立法會議員梁熙質疑,獎懲機制有缺陷,若短過80分鐘復電就有獎勵,電力停電愈多、獎勵愈大。他認為獎懲機制以每年為單位計算有不足,認為應該參考其他公共服務機構,以單次事故作為機制的計算方法。伍江美妮解釋,機制內不存在停電愈多、獎勵愈大,認為停電愈多絕對沒有“著數”,停電時間愈長其實可以扣至沒有獎金。 大公報記者伍軒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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