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香港特區政府10日在憲報刊登,《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將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
條例旨在香港實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並在香港就以下各項訂明機制:在香港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請香港民商事判決經核證文本和證明書,以利便當事人尋求在內地認可和強制執行有關判決。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就《安排》的實施頒佈司法解釋。
為配合《條例》下所訂明機制的運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條例》第35條訂立瞭《規則》。《規則》的條文涵蓋的事宜包括關乎根據《條例》提出申請及執行已登記判決的常規及程序,以及須根據《條例》繳付的費用。
減少同一爭議兩地重復訴訟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條例》和《規則》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借此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復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條例》和《規則》亦使兩地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可跨境強制執行的情況更為明確和可預測,並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
《規則》及《生效日期公告》將於15日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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