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區治理方案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包括:重塑區議會及強化地區治理架構。強化地區治理架構包括:設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領導地區治理整體策略、政策和措施;及重新定位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為統籌和指揮各政策局和部門地區工作,並易名為“地區治理專組”,取代原有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

  “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的職權

  •就地區治理工作制訂策略方針、具體政策及措施以及工作優次

  •領導各相關決策局╱部門理順在區內實施的政策和措施

  •審視地區治理工作的成效,就政策措施的推行情況及資源調撥等事宜提供指導性意見

  “地區治理專組”的職權

  •根據“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定下的策略方針,指揮和統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制定相應的地區治理政策和措施

  •統籌和協調涉及跨部門及/或跨區的地區問題,確立權責分工和理順工作流程

  •監察各決策局和部門所執行的措施成效及督導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制定改善措施

  •確保決策局及部門在制定地區治理政策措施和作出改善建議時需考慮地區咨詢所收集到的意見

  •定期向“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匯報各區地區治理工作的進度及成效,並統籌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就“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指定的地區治理課題進行研究,並提交具體建議

  •推動社區參與地區治理工作(包括咨詢架構和地區服務),加強政府與地區組織和團體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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