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議員的表現方面,改革後的區議會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區議員啟動調查,加強對區議員的問責性及增加其工作透明度,可按機制轉介由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民青局局長可按調查結果及建議,根據嚴重程度作出合適的處理。機制中制訂公開的行政指引,說明區議員應有的表現,以及列出負面行為清單,具體說明哪些行為或構成展開調查的理由。市民不單在選舉時行使投票權,更可以在區議員任期內,持續監察議員的表現,確保每一名區議員盡責履職,符合市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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