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食肆排放油煙投訴、檢控及定罪數字
環保署回應《大公報》查詢表示,食肆排放的油煙及煮食氣味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規管。食肆經營者必須為食肆安裝有效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以及定期清洗、檢查及維修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以確保食肆不會排放過量可見油煙或煮食氣味,構成空氣污染滋擾。
根據環保署數據,由2021年至今年9月15日止,環保署就食肆排放油煙收到逾2000宗投訴,檢控及定罪就隻有26宗。
一般來說,環保署收到投訴後,會到有關食肆進行巡查及油煙氣味評估。大部分的投訴經該署人員口頭勸喻後,情況改善。若食肆未能妥善處理油煙或煮食氣味,環保署會根據《條例》向有關食肆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通知),要求該食肆在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期限內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以消減排放。如有關食肆未有遵照通知的要求辦理,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