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2019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多名示威者在灣仔非法集結,並演變為暴動。其後警方驅散示威者,拘捕多人。其中一宗涉9人的案件昨日判刑,3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4名被告被判監禁50至51個月,1名認罪被告押後判刑,1名被告早前脫罪。

  另一被告早前已認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出,事發當日有500多名示威者集結於灣仔相連銅鑼灣金鐘路段,為時約42分鐘,交通完全受阻,為行人及居民帶來極大不便。示威者又掘起磚塊,以鐵欄等雜物架設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等物品,並以鐳射光照射,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34枚催淚彈,若非警方推進,示威者未見散去跡象。

  第九被告預審時承認暴動罪。今年7月29日,第一至第五、第七及第十被告等7人,被裁定暴動罪,各自被加控的罪名成立;第六被告脫罪。

  法官以監禁50個月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第一被告判囚50個月,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000元。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另幹犯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各囚51個月。第二、第七及第十被告案發時均不足18歲,各依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第七被告案發時13歲,就讀中二。根據普通法,年齡在10至14歲以下的兒童被推定為沒有犯罪能力,但這項推定可被推翻。法官認為,考慮環繞罪行發生時的證據及第七被告在案發時的前後行為及態度,肯定第七被告具犯罪能力,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翻無犯罪能力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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