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律政司今次引述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是上訴過程中提交的供法庭參考的新證據,符合基本程序;有關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斷。

  不存在幹預司法獨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賦予瞭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他認為,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斷。他強調,基本法第85條保障瞭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因此相關判斷不存在幹預司法獨立的情況。

  傅健慈還表示,在全世界各國,維護國傢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駕性地位,各國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有嚴格規定,而維護國傢安全不單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法定機構、咨詢組織等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他強調,維護國傢安全人人有責,全社會每個人都應是維護國傢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觀者。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律師陳子遷表示,律政司今次引述行政長官在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可視為上訴過程中遞交給法庭參考的新證據,符合基本程序,並不會幹預法庭日後的審判,因此不會影響司法獨立。他強調,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法官審理案件時隻按法律和證據獨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幹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幹涉。

  大公報記者龔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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