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律政司6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佈等,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7月28日頒佈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多名法律界人士建議,律政司應審慎研究判詞,積極考慮進行上訴。
有充分理據和法律基礎支持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表示,法官在判詞中亦承認歌曲內容違反國安法,在香港國安法下法庭亦有法定責任去維護國傢安全,但法庭揚言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並認為禁制令會損害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令人嘖嘖稱奇,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錯,亦並不符合維護國傢安全和法治原則。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認為,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合法性,並有充分的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支持。然而,法官在裁決上並沒有全面充分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他強調,禁制令可限制協助及教唆違令者同樣負上刑責,任何一方違反禁制令的內容,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刑事處罰。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表示,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時已強調隻針對有意違令者,且涉案行為將於禁制令頒佈後才被禁止;律政司還表明,會為新聞工作加入豁免條款,豁免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進一步釋除社會的擔心,不存在“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的情況。律政司有必要考慮通過上訴,傳遞對“港獨”零容忍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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